(2014)平民初字第00322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2014-12-15)
(2014)平民初字第00322號
原告孫某某,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業(yè)。
被告白某某,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業(yè)。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訴被告白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孫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五十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王 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劉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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