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00492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1-19)
(2014)平民一初字第00492號
原告翁某某,女,1946年6月1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新民市人,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孫仲裁,遼寧國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鄭某甲,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錦州市人,無業(yè)。
被告鄭某乙,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錦州市人,工人。
被告鄭某丙,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錦州市人,工人。
被告鄭某丁,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錦州市人,無業(yè)。
被告鄭某戊,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錦州市人,退休工人。
五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旭宏,遼寧泓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翁某某訴被告鄭某甲、鄭某乙、鄭某丙、鄭某丁、鄭某戊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期間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quán)利所作的處分。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六百六十七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dān)。
審 判 長 張麗
人民陪審員 袁靜
人民陪審員 姚虹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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