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38號
——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1-5)
(2015)平民初字第00038號
原告劉某某,女,1937年3月1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遼陽市人,退休職工。
被告郭某甲,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退休職工。
被告郭某乙,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無業(yè)。
被告郭某丙,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職工。
被告劉某,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本溪市人,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劉某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期間撤訴,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quán)利所作的處分。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千一百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湯小豐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閆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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