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41號
——山西省朔州市平魯區(qū)人民法院(2014-8-13)
(2014)平民初字第241號
原告胡x,男。
被告馬xx,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x訴被告馬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胡x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依與被告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胡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92元,減半收取946元,由原告胡x負(fù)擔(dān)。
審判員 盧 潤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吳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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