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刑初字第317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2-10)
(2014)高刑初字第317號
公訴機關(guān)高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6月生,漢族,中專文化,山西省長治市城區(qū)人。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經(jīng)高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對其執(zhí)行逮捕,2014年10月20日高平市公安局對其取保候?qū)彙?br>
高平市人民檢察院以高市檢公訴刑訴(2014)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院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國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高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4年9月25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武某某無證駕駛晉A*****小型普通客車在高速上行駛,當行至二廣高速公路1022km+870m時,碰撞行人趙某某后駕車逃逸,造成趙某某當場死亡、機動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全顱崩裂,胸腹腔臟器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經(jīng)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認定:武某某負責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雙方就民事部分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武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導(dǎo)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駕車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了交通肇事罪,應(yīng)追究其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公訴機關(guān)并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
被告人武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武某某無駕駛證駕駛晉A*****小型普通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當行至二廣高速公路1022km+870m時,碰撞行人趙某某后駕車逃逸,造成趙某某當場死亡、機動車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全顱崩裂,胸腹腔臟器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經(jīng)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認定:武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武某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有高平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佐證。
1、高平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詢問琚某某的筆錄,證實:2014年9月25日晚,武某某在我家吃飯后十點左右開著晉A*****“奔騰”越野車拉著我,從長治縣西池收費站上高速公路到晉城。晚上11點左右,快到南義城收費站時候,我看見路邊有個人,武某某趕緊踩剎車,但是離的太近了沒剎住車,撞上了那個人,當時武某某沒有停下車來,我問武某某是不是撞人了,武某某說應(yīng)該是個人,這時看見南義城收費站,武某某就開車從南義城收費站下了高速。我們下車發(fā)現(xiàn)車的右后視鏡沒有了,右側(cè)的車燈燈罩破了,車上沒有血跡。我開車將車送到了修理廠,修理廠的人開車把我們送到了武某某的姐姐家,武某某沒有告訴他姐姐撞人的事。
3、詢問趙某甲的筆錄,證實:我父親趙某某有老年癡呆癥。2014年9月24日,我和我父親、母親在地里收玉米,大概13點至13點30分左右收完玉米后,我母親一個人先回了家,我父親也跟著往回走,我開車回到家后,我母親問我父親去哪了,我說“我看見他一個人往家走了”,我母親說沒看見我父親回來,我們就出去找沒找到。今天(2014年9月26日)下午有人給我打電話說高速路上撞了一個行人,讓我去交警隊辨認一下,我通過辨認才知道被撞的人是我父親趙某某。
4、詢問宋某某的筆錄,證實:2014年9月25日晚上11點10分左右,小武(武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撞了,讓我給他修理一下,我開門后看了一下車的情況,發(fā)現(xiàn)他的車右側(cè)車鏡、車前大燈、前葉子板受損了,我讓他把車放到廠里,明天給他修。
5、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現(xiàn)場情況。
6、車輛勘查筆錄及照片。
7、扣押、返還物品清單。
8、行駛證復(fù)印件。
9、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三支隊二大隊出具的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武某某歸案方式系投案。
1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及諒解書,證實:事故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部分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武某某已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11、被告人武某某的戶籍證明。
12、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駕車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了交通肇事罪。高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武某某投案自首,當庭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應(yīng)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樹青
審 判 員 李麥強
人民陪審員 張 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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