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219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1-24)
(2014)高民初字第1219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4年生,漢族,高平市人,農(nóng)民。
被告米某某,男,1982年生,漢族,高平市人,農(nóng)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對米某某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常晉豫
人民陪審員 姬熙才
人民陪審員 史曉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趙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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