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1070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12-25)
(2014)高民初字第1070號
原告李某甲,女,1973年生,漢族,高平市人。
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生,漢族,高平市人。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李某乙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訴訟期間,原告以雙方和好為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計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dān)。
審 判 員 李治國
人民陪審員 李 萍
人民陪審員 孫燕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車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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