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35號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2-2)
(2015)高民初字第135號
原告姬某某,女,1986年8月7日生,漢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農(nóng)民。
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8月4日生,漢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農(nóng)民。
原告姬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審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賀國鋒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田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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