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刑初字第192號
——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4-11-20)
(2014)平刑初字第192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綽號“四兒”,男,1968年3月2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籍貫河北省平山縣,農(nóng)民。2014年1月6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平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現(xiàn)住原籍。
被告人蔣某,男,1963年12月31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籍貫河北省石家莊市,2014年1月6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平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現(xiàn)租住于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被告人吳某某,又名吳某、吳某甲,女,1970年8月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籍貫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qū),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平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F(xiàn)住原籍。
平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4)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蔣某、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平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蔣某、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伙同被告人蔣某、吳某某等人以盈利為目的,在平山縣城某某小區(qū)南側(cè)一門市內(nèi)設置一組百家樂(可供16人操作)、一臺打魚機(可供10人操作)供人賭博。2014年1月2日被平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當場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蔣某、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汪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處理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三被告人的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蔣某、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提供賭博場所和賭具,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蔣某、吳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蔣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交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交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交納)。
(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康云聯(lián)
審 判 員 高素文
人民陪審員 張冬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董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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