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2801號
——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2015-1-7)
(2014)平民初字第02801號
原告張×2,女,1971年4月4日出生。
原告張×3,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
原告張×4,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趙×,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仲秋,男,北京市平谷區(qū)平谷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彥利,女,北京市平谷區(qū)平谷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2、張×3、張×4與被告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2、張×3、張×4、被告趙×及委托代理人徐仲秋、王彥利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2、張×3、張×4訴稱,三原告系張×1之女,被告系張×1第二任妻子。張×1于2014年4月8日病故。近日,三原告與被告講到父親遺產繼承時,被告向三原告出示了張×1的自書遺囑復印件。三原告對該遺囑不予認可。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所持的張×1遺囑無效。
被告趙×辯稱,我與三原告、張×1之間的關系及張×1的死亡時間屬實。張×1的自書遺囑有效,故請求法院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三原告系張×1(已于2014年4月8日病故)與前妻趙×1所生之女。被告趙×與張×1系夫妻關系(均系再婚)。張×1生前立有遺囑,遺囑載明其住×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其死后一切財產全部歸被告所有。張×1死亡后,三原告因張×1的遺產繼承問題與被告產生爭執(zhí),被告向三原告出示遺囑后,三原告對遺囑提出異議,為此持起訴意見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被告所持遺囑無效。被告則持抗辯理由不同意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申請對遺囑是否為張×1本人書寫、簽字以及書寫時間進行鑒定。經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張×1書寫的遺囑字跡是否為張×1書寫進行鑒定,結論為:檢材中的字跡與樣本中張×1的字跡是同一人書寫。另,現對該遺囑的書寫時間無法鑒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房屋所有權證、結婚證、遺囑(檢材)、鑒定樣本、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等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經鑒定,本案所涉遺囑系張×1本人書寫,系張×1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該遺囑有效,F三原告要求撤銷遺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4、張×3、張×2要求確認被告趙×所持的張×1遺囑無效的訴訟請求。
鑒定費一萬一千九百元,由原告張×3、張×4、張×2負擔(已交納)。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由原告張×3、張×4、張×2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何術清人民陪審員何會銀人民陪審員丁寶順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 劉 姍 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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