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刑初字第867號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12-15)
(2014)嘉平刑初字第867號
公訴機關(guān)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無業(yè)。因本案,于2014年8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訴刑訴(2014)16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8月1日13時許,被告人曹某駕駛蘇e×××××小型轎車沿廣新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廣新線平湖市新埭鎮(zhèn)向陽河小學前路段掉頭時,與相對方向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駛的楊三根駕駛的電瓶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三輪車乘坐人員王彩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平湖市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曹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曹某主動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處理;案發(fā)時被告人曹某的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屬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曹某家屬代為賠償48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和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照片、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車輛技術(shù)檢驗報告、機動車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偵破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情況說明、民事判決書、收條、諒解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曹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曹某屬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應酌情從重處罰。本案民事部分已妥善處理,并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也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對被告人曹某適用緩刑。據(jù)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曹某回到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 曉
人民陪審員 金 蘭
人民陪審員 徐正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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