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刑初字第2038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12-18)
(2014)甬慈刑初字第2038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農(nóng)民。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1月8日到案,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變更為取保候?qū)彙?br>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公訴刑訴(2014)26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賈端陽、被告人黃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8日15時許,被告人黃某飲酒后,駕駛豫q×××××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慈溪市滸崇公路自北向南行駛至永安路叉口處時,與同方向行駛、由戎某乙駕駛的浙b×××××號小型轎車發(fā)生刮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黃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理化檢驗鑒定,被告人黃某血液中即時乙醇濃度為260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被告人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已通過他人賠償被害人戎某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500元,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戎某乙的陳述、證人戎某甲、賀某的證言、駕駛證信息、機動車駕駛證、車輛信息、機動車行駛證、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提取醉酒駕車嫌疑人血樣登記表、案件相關(guān)照片、協(xié)議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理化檢驗鑒定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件單、查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黃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對方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 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謝玲玲(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