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219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10-9)
(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21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派出所。
第三人B。
上訴人A因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3)閔行初字第4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A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A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A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A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孫 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