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482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10-17)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4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顏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上訴人鄭某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25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鄭某,被上訴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的委托代理人顏某某、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3年5月20日,市住房局收到鄭某要求公開“出租房屋權利登記”的申請后予以受理。因認為鄭某申請內容不清晰,市住房局分別于2013年5月31日、6月6日兩次要求鄭某補正。經鄭某補正后,市住房局認為其要求公開的是解放后至1952年四明銀行被撤銷前,本市延安中路913弄宗地地塊上房屋除出售部分以外的房屋權利登記。期間,市住房局于2013年6月5日作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鄭某作出答復的期限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因檢索檔案后未查找到相關信息,市住房局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XXXXXXXXXXXXX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告知鄭某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鄭某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市住房局所作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違法。
原審法院認為:市住房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市住房局在收到鄭某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受理、延期告知、補正告知、答復及送達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市住房局經至檔案部門查找,未找到涉案的“出租房屋權利登記”信息,遂認定該信息不存在,認定事實并無不當。鄭某的訴請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鄭某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鄭某上訴稱: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解放后至1952年四明銀行被撤銷前,本市延安中路913弄宗地地塊上房屋除出售部分以外的房屋權利登記,該信息系被上訴人在履職過程中形成,是客觀存在的,被上訴人以未找到相關信息為由,答復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是錯誤的。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支持上訴人一審時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市住房局辯稱:在收到上訴人申請后,經過上訴人補正,確定了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指向。被上訴人經過搜索和查詢,未找到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被上訴人所作答復并無不當。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具有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行處理、答復的職權。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認為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上訴人補正,后在法定延長期限內予以答復,執(zhí)法程序合法。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了查詢與檢索,未找到相關信息,遂答復上訴人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無不當。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鄭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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