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465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10-17)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46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甲。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A。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B。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乙。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丙。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丁。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莊某某。
上訴人張甲、張C、張B、張乙、張丙、張丁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22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張甲、張C、張B、張乙、張丙、張丁(以下簡稱張甲等六人)于2013年1月27日向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guī)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貴局保存上海市虹口區(qū)北寶興路XXX號地塊北塊帶拆地塊(包括申請人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已被招標、拍賣等相關信息材料”。市規(guī)土局于同年1月29日收悉后,經(jīng)審查于2013年2月21日向張甲等六人發(fā)出滬規(guī)土資信公(2013)第0075號《補正申請告知書》,告知其申請內容不明確,要求在2013年2月28日前補正申請,明確所需信息的內容,包括能夠據(jù)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2013年2月25日,張甲等六人致函市規(guī)土局,并提交了相關拆遷基地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市規(guī)土局于2013年2月28日向張甲等六人發(fā)出《延期答復通知書》,告知已于2013年2月27日收到補正申請信息,經(jīng)本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延期至同年3月21日前答復。2013年3月6日,市規(guī)土局作出《補正申請告知書2》,告知張甲等六人其補正材料中“等相關信息材料”的描述仍不明確,告知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明確申請內容,要求在2013年3月13日之前補正申請。市規(guī)土局在該告知書末段還告知:“另經(jīng)了解,滬府土(2004)768號文批準了收回該地塊使用權并實施出讓的通知,原住房保障局曾以安置動遷配套商品房實施項目招標,該地塊土地目前尚未實施招拍掛等方式出讓!2013年3月10日,張甲等六人第二次致函市規(guī)土局稱相關地塊應該已有建設單位,并提交了滬房地資[2008]700號《關于虹口區(qū)105地塊建設就近安置動遷配套商品房的批復》,要求市規(guī)土局作出答復。市規(guī)土局收悉后,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滬規(guī)土資信公(2013)第0075號《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張甲等六人其提交的補正材料仍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不適用于《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市規(guī)土局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作出答復。張甲等六人收悉后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經(jīng)過復議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滬府復字(2013)第20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市規(guī)土局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的行政行為。張甲等六人收到后仍不服,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市規(guī)土局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滬規(guī)土資信公(2013)第0075號《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職責規(guī)定,市規(guī)土局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職責。市規(guī)土局在收到張甲等六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認定其申請不明確,遂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告知其補正。經(jīng)兩次補正程序后,市規(guī)土局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被訴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行政程序合法。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張甲等六人申請公開事項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要求,市規(guī)土局對其申請作出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針對該爭議焦點,原審法院認為:分析張甲等六人的申請事項,經(jīng)其提交《房屋拆遷許可證》等材料,其所申請指向的有關地塊可以確定。但張甲等六人申請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已被招標、拍賣等相關信息”的表述,具體內容指向不清晰。張甲等六人在兩次補正材料中也沒有對申請的上述信息內容作進一步的明確表述,沒能明確據(jù)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和文號或其他具體特征的描述,不能使市規(guī)土局明確其申請指向的具體信息,不利于公開義務機關進行有效的查詢、檢索。本案中,在申請人申請不明確的情況下,市規(guī)土局在《補正申請告知書2》盡其理解,對張甲等六人在申請中所涉及地塊的信息也作了說明和告知。在張甲等六人未按照補正要求進一步補正明確申請內容的情形下,市規(guī)土局作出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并無不當。張甲等六人要求撤銷被訴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的訴稱意見,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張甲、張C、張B、張乙、張丙、張丁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張甲等六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張甲等六人上訴稱: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制作和保存了上訴人要求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被訴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行為與法不符。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時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被上訴人具有受理并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權。被上訴人于2013年1月29日收到上訴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13年2月21日、3月6日兩次要求上訴人予以補正,并曾于2013年2月28日發(fā)出延期答復通知書,最終在延長期限內作出答復,執(zhí)法程序正當。上訴人申請公開的信息為“貴局保存上海市虹口區(qū)北寶興路XXX號地塊北塊帶拆地塊(包括申請人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已被招標、拍賣等相關信息材料”,該申請內容的表述并不能夠據(jù)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被上訴人據(jù)此認為該申請內容不明確,曾兩次發(fā)出補正告知書,要求上訴人明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上訴人雖也兩次向被上訴人提交了補正材料,但僅提供了相關拆遷基地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滬房地資[2008]700號《關于虹口區(qū)105地塊建設就近安置動遷配套商品房的批復》,并未對其申請內容作出實質性的明確。因上訴人的申請并不含有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對申請內容的特征描述也未能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被上訴人據(jù)此認定該申請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作出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張甲、張C、張B、張乙、張丙、張丁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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