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324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11-21)
(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32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單位。
上訴人A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19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因上訴人A未按規(guī)定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fèi),故依照《訴訟費(fèi)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A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代理審判員 侯 俊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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