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312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12-6)
(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3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A甲單位。
上訴人A因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區(qū)人民法院(2013)某行初字第14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A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A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A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A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欣
審 判 員 李思國
代理審判員 任靜遠
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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