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72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1-2)
(2013)黃浦行初字第372號
原告吳廣德,男,漢族,住址本市。
原告湯八姑(兼第三人吳庸委托代理人),女,漢族,住址本市。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鄭浩,男,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金纓,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馮經(jīng)明,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qū)土地儲備中心,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孟海明,上海市黃浦區(qū)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上述兩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瞿烈輝,男,上海市南動拆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上述兩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長華,男,上海市南動拆遷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第三人吳庸,男,漢族,住址本市。
第三人衛(wèi)煒,男,漢族,住址本市。
第三人周綏琴(兼第三人周繼華委托代理人),女,漢族,住址本市。
第三人周繼華,男,漢族,住址本市。
第三人吳廣平,男,漢族,住址本市。
第三人孟麗中,女,漢族,住址本市。
第三人吳某(系第三人吳某甲法定代理人)。
第三人吳某甲,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本市。
第三人吳某乙(系第三人沈某法定代理人)。
第三人沈傳明,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
第三人沈某。
第三人吳廣宣,男,漢族,住址本市。
第三人李翠英,女,漢族,住址本市。
第三人吳祺,女,漢族,戶籍所在地本市。
第三人陶某。
第三人韓根仙,女,漢族,住址本市。
第三人吳震,男,漢族,戶籍所在地本市。
第三人吳潔,女,漢族,戶籍所在地本市。
第三人戚某某。
原告吳廣德、湯八姑訴被告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中,原告湯八姑、吳廣德分別于2013年12月16日、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F(xiàn)原告吳廣德、湯八姑以本案無繼續(xù)訴訟必要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jīng)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廣德、湯八姑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已預交)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吳廣德、湯八姑負擔。
審 判 長 王艷姮
代理審判員 沈 丹
人民陪審員 劉美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劉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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