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37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3-20)
(2014)黃浦行初字第37號
原告孫櫻之。
法定代理人孫文政。
委托代理人單霞云,上海華夏匯鴻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老西門派出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吳仁杰,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老西門派出所所長。
委托代理人張拓,男,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黃堅,男,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老西門派出所工作人員。
原告孫櫻之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老西門派出所不予戶口登記決定,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孫櫻之認為本案已無繼續(xù)訴訟的必要,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當(dāng)事人有權(quán)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經(jīng)審查,原告孫櫻之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櫻之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孫櫻之負擔(dān)。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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