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43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5-7)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14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錦程。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菊蓉。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川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徐匯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陳繼剛。
上訴人孫錦程、劉菊蓉、孫川喆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4)徐行初字第4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在本院審查過程中,上訴人孫錦程、劉菊蓉、孫川喆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孫錦程、劉菊蓉、孫川喆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孫錦程、劉菊蓉、孫川喆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岳婷婷
審 判 員 李思國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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