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初字第10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11)
(2014)滬二中行初字第10號
原告劉陳寶。
委托代理人葛葦剛。
委托代理人虞軍。
被告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立強。
委托代理人時晟。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陳寶不服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fù)議申請決定一案中,原告劉陳寶于2014年1月25日去世,本案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人民陪審員 成福鑫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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