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行初字第56號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14-4-10)
(2014)虹行初字第56號
原告李文學。
被告上海市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顧建偉。
委托代理人周益。
原告李文學因不服被告上海市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告補正、修改訴狀后,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于同月18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文學,被告上海市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顧建偉、周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虹房信公開(2013)第KDXXXXXXXX號-答《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以下簡稱《答復書》)。被告對原告提出的“申請對1985年上海市瑞虹路XXX弄XXX支弄XXX、XXX號李某某戶(李文學戶)的房屋普查資料信息公開”,經查找,因時間久遠未能找到相關資料,遂答復原告其無法提供。
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及依據:1.原告提交的申請書及附件、《收件回執(zhí)》及送達回證,證明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及申請內容;2.城住字(1984)391號《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開展全國城鎮(zhèn)房屋普查的通知》,證明被告制作了房屋普查資料;3.《工作情況說明》、《調查情況的說明》和《情況說明》,證明被告向內部機構權籍科、上海市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嘉興辦事處以及上海中虹(集團)動拆遷實業(yè)有限公司查找了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沒有找到;4.《虹口區(qū)房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審批單》、《延期答復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被告經批準延期作出答復;5.《答復書》及送達回證,證明被告已經針對原告申請作出答復并送達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為職權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為程序依據。
原告訴稱:被告應當保存1985年對原告房屋的普查資料,現(xiàn)其沒有盡到收集、檢索義務,所作答復沒有實際內容,沒有回答原告的問題,沒有說明原告房屋面積認定的依據。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答復,責令被告公開原告申請獲取的信息。原告就其訴請?zhí)峤蛔约禾顚懙男畔⒐_申請書、《答復書》以及滬房管復決字[2013]39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作為證據。
被告辯稱:房屋普查資料形成于1985年到1986年之間,出于統(tǒng)計需要而制作,不作為直接確權依據;被告一般將該類材料存放于房管辦,即被告下屬嘉興辦事處,但是經查找該處及內部權籍科和上海中虹(集團)動拆遷實業(yè)有限公司,確實沒有查找到相關材料,故將相關情況告知原告。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庭審質證,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對原告的申請進行答復;被告認為其已經盡到查找義務,因未查找到相關信息只能將情況如實告知原告,認為原告提交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是針對房屋拆遷裁決的,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
根據庭審質辯情況,本院作出如下確認:原告提交的申請書、《答復書》,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符合證據的關聯(lián)性、合法性、真實性,本院確認具有證據效力。原告提交的其它證據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對1985年上海市瑞虹路XXX弄XXX支弄XXX、XXX號李某某戶房屋普查資料信息公開”。同日,被告出具《收件回執(zhí)》。2013年11月8日,被告出具《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原告將延期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經向內部機構權籍科、上海市虹口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嘉興辦事處、上海中虹(集團)動拆遷實業(yè)有限公司查找,被告未能找到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遂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虹房信公開(2013)第KDXXXXXXXX號答復,告知原告其無法提供。原告不服,起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作為行政機關,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作出答復的法定職權。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系被告制作,但被告經查找,未查找到該信息,遂作出答復,將情況告知原告,該答復并無不當。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認為被告所作答復沒有實際內容、沒有回答原告的問題,缺乏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八)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文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李文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施海紅
代理審判員 童婭瓊
人民陪審員 張俊彪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楊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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