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69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5-28)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6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龔金妹。
上訴人(原審原告)龔金娣。
兩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青昕,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兩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楊曄,上海市申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靜安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
委托代理人張凌超。
原審原告丁言鳴。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靜安區(qū)土地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蕙良。
委托代理人婁泉根。
原審第三人龔牛成。
原審第三人龔富成。
原審第三人龔龍成。
原審第三人龔海成。
原審第三人龔杰。
上訴人龔金妹、龔金娣因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13)靜行初字第11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本院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13)靜行初字第111號行政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人民幣100元,重審時一并處理。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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