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14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6-27)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21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海奇。
上訴人(原審原告)蔣耀紅。
委托代理人鄭海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上訴人鄭海奇、蔣耀紅因行政確認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35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鄭海奇、蔣耀紅以相關爭議與政府部門協(xié)商解決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申請。
本院認為,撤回上訴的申請是上訴人鄭海奇、蔣耀紅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鄭海奇、蔣耀紅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審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鄭海奇、蔣耀紅共同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健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韓 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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