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閔行初字第61號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4-7-4)
(2014)閔行初字第61號
原告白世橋。
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閔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葉寶法。
原告白世橋要求被告上海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閔行分局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同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同時表示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F(xiàn)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本院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白世橋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蔡 云
審 判 員 張秋萍
人民陪審員 王志云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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