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298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8-22)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29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全心,*生,漢族,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支隊長。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王全心因道路交通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4)松行初字第3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王全心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王全心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王全心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王全心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欣
審 判 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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