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303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8-25)
(2014)黃浦行初字第303號
原告錢明華。
原告錢聚華。
原告錢美華。
原告黃悅。
被告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qū)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偉鳴。
委托代理人徐蔚宗。
原告錢明華、錢聚華、錢美華、黃悅訴被告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房管局)拆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聚華,被告黃浦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炯、王德杰,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qū)教育局(以下簡稱:黃浦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徐蔚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黃浦房管局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黃房管拆(2014)0062號房屋拆遷裁決,裁決內容為:一、被申請人即原告錢明華、錢聚華、錢美華、黃悅戶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出合肥路XXX弄XXX號房屋,遷入本市松江區(qū)泗凱路XXX弄XXX號XXX室(新凱城A-01-15地塊7#東單元102室)建筑面積68.08平方米全獨用產權房(房屋價值為人民幣529,322元)和泗凱路XXX弄XXX號XXX室(新凱城A-01-15地塊7#東單元401室)建筑面積69.5平方米全獨用產權房(房屋價值為人民幣554,958元)現(xiàn)房內。二、被申請人戶支付申請人即第三人黃浦教育局房屋調換的差價款為人民幣4,865.92元。三、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戶面積獎勵費人民幣145,550元、就近購房補貼人民幣15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補貼人民幣100,000元。四、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戶自行搬遷搬家補助費人民幣5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購房補貼人民幣271,070元,并根據(jù)被申請人戶的搬遷日期支付相應的獎勵費。
原告錢明華、錢聚華、錢美華、黃悅訴稱,根據(jù)建設部252號文等的規(guī)定,被告無權核發(fā)原告戶房屋所在地塊的拆遷許可證,拆遷程序違法,被告無權對原告戶作出拆遷裁決。另原告戶人員沒有福利分房,且有各種疾病等狀況,故被告的裁決不具合法性,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所作的上述拆遷裁決。
被告黃浦房管局辯稱,被告具有作出拆遷裁決的行政職權,被告所作拆遷裁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黃浦教育局述稱,同意被告的辯稱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系爭被拆遷房屋本市合肥路XXX弄XXX號舊里公房原承租人沈源志于2009年5月4日報死亡,租賃戶名未變更。該房屋租賃部位為底層后客閣(高1.36米),居住面積18.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積29.11平方米。房屋內在冊戶口為戶籍戶主即原告錢明華和原告錢聚華、錢美華、黃悅四人。該房屋所在地塊于2010年8月19日以滬盧房管拆許字(2010)第000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核發(fā)開始進行拆遷。2014年1月7日,第三人黃浦教育局作為拆遷人,以與原告戶無法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為由,向被告申請拆遷裁決,同時提交了相關的申請材料。被告于同日受理后,向原告戶送達了受理通知書,并通知于2014年1月14日召開協(xié)調會。原告戶出席了會議,但拆遷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另就原告戶房屋申請評估鑒定,因專家委員會現(xiàn)場查勘時原告戶家中無人,故鑒定終止。為此,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黃房管拆(2014)0062號房屋拆遷裁決,查明系爭房屋經(jīng)上海富申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評估,市場單價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人民幣21,848元,該房屋所在地塊房地產評估均價為人民幣22,956元,補貼系數(shù)為30%,套型面積補貼建筑面積15平方米。故該房屋的價值補償安置款為人民幣1,079,414.08元,另有面積獎勵費人民幣145,550元、就近購房補貼人民幣150,000元、無認定建筑面積以外的使用面積補貼人民幣100,000元、自行搬遷搬家補助費人民幣500元、購房補貼人民幣271,070元等。被告為此作出裁決,內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6月3日作出滬房管復決字〔2014〕第120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的被訴拆遷裁決。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由滬盧房管拆許字(2010)第000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期限延長公告,關于同意延長115地塊(西塊一期)房屋拆遷期限的批復,第三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上海安佳房地產動拆遷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拆遷工作人員上崗證書和委托書,房屋資料摘錄單,變更承租人戶名告知單和通知及送達回證,戶籍資料摘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估價分戶報告單及送達回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收件回執(zhí),115地塊(西塊一期)房地產市場評估均價標準的公告,原告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看房單及送達回證,協(xié)商記錄,安置房屋的單位空屋調用單、動遷安置房供應協(xié)議、情況說明、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房屋土地權屬調查報告書、建筑面積計算成果表(實測)、估價明細表,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印鑒使用證明、受理通知書、會議通知及送達回證,會議簽到,裁決審理協(xié)調會筆錄,房地產評估鑒定申請受理通知單、專家鑒定現(xiàn)場查勘通知及送達回證,終止鑒定通知,房屋拆遷裁決集體討論記錄,黃房管拆(2014)0062號房屋拆遷裁決書及送達回證,滬房管復決字〔2014〕第12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滬房管拆(2009)88號文,滬房地資拆(2001)673號、(2004)286號文,滬價商(2001)051號、(2002)010號文,盧府〔2009〕63號文,滬房管拆復〔2010〕2099號文等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jù)可予證實。
本院認為,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明確規(guī)定,該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故根據(jù)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等的規(guī)定,在拆遷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情況下,經(jīng)當事人一方申請,被告依法具有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的行政職權。本案中,因原告戶和第三人無法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基于合法有效的拆遷許可,受理拆遷人的申請,組織拆遷雙方協(xié)調,并在拆遷雙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被告在法定期限內經(jīng)其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作出裁決,該裁決對被裁決主體、被拆遷房屋情況和估價、安置補償?shù)臉藴屎蛢热、安置房屋的情況等的認定,符合相關拆遷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被告所作之拆遷裁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裁決內容亦無不合理之處,保障了原告戶的被補償安置權利,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就拆遷許可提出的異議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原告也未就被訴拆遷裁決的實體內容提出異議,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錢明華、錢聚華、錢美華、黃悅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錢明華、錢聚華、錢美華、黃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偉
代理審判員 陳佳瑩
人民陪審員 王 侃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錢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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