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281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9-10)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28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雪松。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法定代表人**,局長。
委托代理人蔡春皓,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陳建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李雪松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4)浦行初字第14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李雪松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李雪松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李雪松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李雪松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岳婷婷
審 判 員 李思國
代理審判員 周 建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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