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1188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4-6-19)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188號
原告余某甲,男,生于1935年1月21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原告秦某,女,生于1935年12月14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代理人龔春江,梁平縣仁賢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乙,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余某甲、秦某訴被告余某乙贍養(yǎng)糾紛一案中,原告余某甲、秦某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自愿、合法,系真實意思表示,本院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余某甲、秦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甲、秦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程 塬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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