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3060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4-10-13)
(2014)梁法民初字第03060號
原告周某甲,女,2002年7月16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梁平縣。
法定代理人樊某某(系原告周某甲的母親),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梁平縣。
原告樊某某,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梁平縣。
被告周某乙,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梁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樊某某、周某甲訴被告周某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樊某某、周某甲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樊某某、周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樊某某、周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余道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毛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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