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法民初字第0177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2012-7-21)
(2014)梁法民初字第01775號
原告曾某,男,生于1981年10月7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被告劉某,女,生于1983年10月1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住重慶市梁平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曾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申請撤訴自愿、合法,系真實(shí)意思表示,本院應(yīng)當(dāng)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曾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負(fù)擔(dān)。
代理審判員 程 塬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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