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42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7-28)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4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鑫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委托代理人張凌峰。
委托代理人謝文哲,北京市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訴人張鑫涌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黃浦行初字第11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鑫涌,被上訴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張凌峰、謝文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3年9月23日,張鑫涌于網(wǎng)上向市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市房管局于當日作出處理意見:經(jīng)審查,張鑫涌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要求其在15個工作日內(nèi)補正申請。張鑫涌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補正申請,要求獲取1966年9月余房抄191號文、1966年9月靜房繳1349號、1966年2月6日余姚房管所歸還自管通知(無文號)、1992年6月兄弟姐妹之間落政協(xié)議書(補償租賃新工房單間一間,由張清涌代為租賃,存區(qū)房管局私房檔案室)的政府信息。市房管局于2013年9月30日發(fā)出補充信息告知單,要求張鑫涌補充身份信息,張鑫涌后于2013年10月11日寄交了身份證復印件。市房管局于2013年10月16日出具收件回執(zhí)及告知書予以受理。市房管局經(jīng)審查后,于2013年10月24日向張鑫涌作出登記編號為XXXXXXXXXXXXXX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張鑫涌其要求獲取的信息不屬于該機關公開職責權限范圍,建議張鑫涌向上海市靜安區(qū)住房保障和房管理局(以下簡稱“靜安區(qū)房管局”)咨詢。張鑫涌不服,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撤銷市房管局作出的答復并向其公開信息,并要求市房管局賠償其因對告知書內(nèi)容的理解而趕赴市房管局領取信息及為本案開庭而發(fā)生的交通費用400元。
原審認為,市房管局具有受理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職權。本案中,市房管局以張鑫涌補正后所申請信息的文號和描述,認定相關信息不屬于市房管局的公開職權范圍,并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被訴答復,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行政程序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張鑫涌在認可其所申請的信息保管在靜安區(qū)房管局的前提下,提出市房管局處應有信息備份的主張沒有事實根據(jù);張鑫涌要求市房管局向靜安區(qū)房管局提取信息并向其公開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張鑫涌主張的交通費賠償,非本案被訴答復所致,故對張鑫涌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原審遂判決:駁回張鑫涌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張鑫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張鑫涌上訴稱,被上訴人作為靜安區(qū)房管局的上級單位,應當保存上訴人申請獲取的房管資料,應向上訴人予以公開。上訴人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請。
被上訴人市房管局辯稱,上訴人申請獲取的文件均為靜安區(qū)房管局制作或獲取,不屬于被上訴人職權范圍,被上訴人經(jīng)過檢索也未查詢到該些文件,被上訴人所作答復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被上訴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補充信息告知單、身份證復印件、收件回執(zhí)及告知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相關郵寄憑證等證據(jù)及當事人庭審陳述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具有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權。被上訴人收到上訴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因上訴人的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經(jīng)補正程序予以明確后,對上訴人的申請依法予以受理,并于法定期限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執(zhí)法程序合法。被上訴人根據(jù)上訴人經(jīng)補正后明確的申請內(nèi)容,認定其申請公開的信息均為靜安區(qū)房管局制作或獲取,不屬于被上訴人公開職責權限范圍,遂依據(j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作出答復,并建議上訴人向靜安區(qū)房管局咨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為靜安區(qū)房管局的上級單位為由,認為被上訴人負有向上訴人公開其申請獲取的房管資料的義務,該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因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合法,上訴人要求賠償交通費用的訴請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駁回張鑫涌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張鑫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