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閔行初字第30號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4-5-4)
(2014)閔行初字第30號
原告吳先發(fā)。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
負責人曹杰。
委托代理人吳夷。
委托代理人馮兵。
原告吳先發(fā)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行政處罰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經(jīng)原告補正,本院于同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F(xiàn)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本院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先發(fā)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已付)。
審 判 長 蔡 云
審 判 員 張秋萍
人民陪審員 莫英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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