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臨渭民初字第00507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2014-4-1)
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臨渭民初字第00507號
原告王某,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淡某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王某與被告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衛(wèi)民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原告和被告于2012年5月3日登記結婚,婚后親身體會被告酗酒無度,對原告無情冷漠。2013年原告剖腹產(chǎn)生有一女孩,被告期間喝酒照常并且為生孩子的費用和原告百般計較,孩子生病住院時被告也不關心,而是毫不在乎,出院后被告仍然對孩子殘酷無情無愛,從去年臘月原告即在娘家康復。被告置夫妻應有的感情于不顧這種婚姻已經(jīng)名存實亡,現(xiàn)起訴判決與被告離婚,原告娘家陪嫁物即結婚時購買的彩電、冰箱、空調(diào)、抽油煙機歸原告所有,孩子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被告承擔十八周歲前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各半承擔。
被告淡某某未書面答辯,庭審時辯稱,說心里話被告一直心中很愛原告,原告執(zhí)意離婚,對此實在無能為力,不同意離婚,原告主張的彩電、冰箱、空調(diào)、抽油煙機等是被告出資購買,不能給原告。若原告堅決離婚,孩子由被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
原告提供了2013年期間被告和其之間的手機信息。證明被告短信告知不讓原告回家,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原告的短信是斷章取義,之所以發(fā)送這樣的短信,是因為原告先罵了被告,雙方只是互相說了些氣話。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與被告淡某某于2011年12月認識,2012年5月3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13年5月23日生一女孩取名淡新某一,現(xiàn)隨原告生活;槌踉、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瑣事也有爭執(zhí),2013年10月原告生孩子后在娘家休養(yǎng),雙方分居至今。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已接近兩年,并且生有一女,已經(jīng)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雖然在共同生活中發(fā)生矛盾,但均屬生活瑣事,只是夫妻間的正常糾紛,只要雙方學會正確處理,互諒互讓,互相關心,多為對方考慮,夫妻關系還是有和好的可能。另外,原告雖主張離婚,但其并未能夠提供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充分證據(jù),故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王某與被告淡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衛(wèi)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王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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