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臨渭民初字第00279號
——陜西省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2014-4-23)
渭南市臨渭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臨渭民初字第00279號
原告候某某,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陜西圣迪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任某某,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漢族。
原告候某某與被告任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鵬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候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1月17日依法登記結婚,2007年9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候錦某;楹蟪跗诜蚱薷星樯锌,后經常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因被告不盡妻子義務只是向原告要錢,并且對原告父母有打罵行為,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因此原告于2014年1月訴至本院請求:1、要求與被告離婚;2、兒子候錦某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自理;3、夫妻共同財產夯實機一臺歸原告所有,原告補償被告15000元整。4、訴訟費由原告承擔。
被告任某某未書面答辯,在庭審中口頭辯稱,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述完全不屬實。
原、被告在庭審中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
經審理查明,原告候某某與被告任某某于2000年經人介紹認識,2001年1月17日依法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2007年9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候錦某。2014年1月,原告候某某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任某某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之久,且生育一子,雙方已經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只要能夠互諒互讓,相互溝通,增進理解,雙方夫妻關系還是可以維持的。原告起訴稱共同生活中與被告經常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夫妻感情破裂,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而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候某某與被告任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鵬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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