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漢中刑終字第00112號
——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4-30)
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4)漢中刑終字第00112號
原公訴機關(guān)南鄭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南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南鄭縣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南鄭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鐘某某,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南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南鄭縣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南鄭縣看守所。
南鄭縣人民法院審理南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某、鐘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05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被告人鐘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李某某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準(zhǔn)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上訴人李某某撤回上訴。
南鄭縣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057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劉曉敏
代理審判員 陳朝陽
代理審判員 張小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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