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230號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3-12)
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城刑初字第230號
公訴機關(guān)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唐**,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漢族,初中文化,捕前在三亞無固定住址。曾因犯盜竊罪于1992年6月30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1993年10月9日刑滿釋放,F(xiàn)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抓獲,同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9日被逮捕,F(xiàn)押于三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周**,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蘇省沛縣,漢族,初中文化,捕前在三亞無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抓獲,同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9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三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黃**,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漢族,小學肄業(yè),捕前在三亞無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抓獲,同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9日被逮捕,F(xiàn)押于三亞市第二看守所。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以三城檢刑訴(201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周**、黃**犯盜竊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1日下午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周**、黃**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5月22日7時30分許,被告人唐**到周**、黃**工作的娛樂城找到被告人周**、黃**,并告知二人稱其發(fā)現(xiàn)被害人馮**停放一輛電動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2716元)在三亞市解放二路步行街處未上鎖,要求一起將電動車偷走,周**、黃**表示同意。后三人一同前往該電動車停放處,唐**指明被害人馮**停放的電動車后,黃**首先將電動車推走,按照唐**指示的路線將電動車沿解放二路西側(cè)旺豪超市旁的巷子推至勝利路停下,被告人唐**、周**到附近的超市購買了一把螺絲刀,后由周**繼續(xù)將盜竊來的電動車推至鳳凰島轉(zhuǎn)盤處的海邊停下。當唐**用購買來的螺絲刀撬該被盜電動車前車蓋準備接線時,被三亞市公安局特警隊員當場將三人抓獲。案發(fā)后,涉案電動車已發(fā)還被害人馮**。
上述事實,被告人唐**、周**、黃**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馮**的報案書及陳述筆錄;證人林**的證言及王**、唐**、謝**的辨認筆錄;書證三亞市公安局新風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周**、唐**、黃**、唐*林),三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廣西壯族自治縣全州縣公安局龍水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四份、說明二份,全州縣人民法院作出的(1992)刑判字第118號《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物證作案工具螺絲刀一把;三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三價贓鑒(2013)385號《贓物或案犯造成損失價格鑒定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周**、黃**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涉案財物價值人民幣2716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唐**、周**、黃**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應(yīng)當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曾因犯盜竊罪于1992年6月30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唐**、周**、黃**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周**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
三、被告人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
以上罰金款限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四、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絲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黃楊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少藍
附: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yīng)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判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yīng)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yīng)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yīng)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yīng)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yīng)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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