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寧刑初字第133號
——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2014-4-15)
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寧刑初字第133號
公訴機(jī)關(guān)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因涉嫌賭博,于2013年5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取保候?qū);?013年11月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逮捕,F(xiàn)羈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甲,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1月1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3年1月7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zhí)行,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于2003年6月27日刑滿釋放;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4年6月8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于2006年8月24日刑滿釋放;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1月20日刑滿釋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5月1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賭博,于2013年8月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3年9月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逮捕,F(xiàn)羈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松寧檢刑訴(2014)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張某甲犯賭博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邢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張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2012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劉某找到呂某甲(另案處理),讓其在自己組織的賭局上放“九五”(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的一種方式),呂某甲同意。隨后,被告人劉某組織袁某某、吳某甲、白某某等數(shù)人在松原市某某賓館410號房間以用撲克“填大坑”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在此次賭局中,呂某甲為參賭人員袁某某提供賭資9500元,抽取水子錢(抽紅錢)500元。被告人劉某從中抽頭漁利5000余元。
2013年2月7日至3月1日,被告人劉某再次找到呂某甲,讓其在自己組織的賭局上放“九五”,呂某甲同意。隨后,被告人劉某組織吳某甲、白某某、孫某甲、張某丁等數(shù)人先后在松原市某某會館410號房間以用撲克“填大坑”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3次,在此期間,呂某甲為參賭人員張某丁提供賭資9萬元,抽取水子錢2700元;為孫某甲提供賭資2萬元,抽取水子錢1000元。被告人劉某從中抽頭漁利共15000余元。
2013年3月10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劉某再次找到呂某甲,讓其在自己組織的賭局上放“九五”,呂某甲同意。隨后,被告人劉某組織林某某、張某丁、孫某乙、白某某、吳某乙、孟某、張某等數(shù)人在寧江區(qū)某某公館999號房間內(nèi)以用撲克“填大坑”、“擼大九子”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10次。在此期間,呂某甲為參賭人員林某某提供賭資115000元;為參賭人員吳某乙提供賭資9500元,抽取“水子錢”500元;為參賭人員張某提供賭資4500元,抽取“水子錢”500元,被告人劉某從中抽頭漁利共5萬余元。
2013年5月14日至16日晚,被告人劉某再次找到呂某甲,讓其在自己組織的賭局上放“九五”,呂某甲同意。隨后,被告人劉某伙同被告人張某甲經(jīng)共同預(yù)謀后,二人共組織張某丁、王某甲、鐵某某、李某甲、欒某某、陳某某、劉某甲、宋某某等三十余人在松原市某某洗浴會館606房間內(nèi)以推撲克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3次。在此期間,呂某甲為被告人劉某提供賭資2萬元。2013年5月16日,公安機(jī)關(guān)將參賭人員全部抓獲。被告人劉某、張某甲從中抽頭漁利共計73000余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jī)關(guān)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劉某、張某甲的供述,證人袁某某、張某丁、孫某乙、劉某甲、張某乙、呂某甲、林某某、吳某乙、孟某、張某、孫某丙、楊某某、鐵某某、劉某乙、李某甲、柳某某、欒某某、任某某、陳某某、肖某某、韓某、馬某某、郭某某、王某、孫某丁、呂某乙的證言,書證等證據(jù),認(rèn)為被告人劉某以營利為目的,單獨或伙同他人組織多人聚眾賭博,作案17起,抽頭漁利累計人民幣143000余元;被告人張某甲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聚眾賭博,作案3起,抽頭漁利累計人民幣73000余元。以營利為目的,多次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均應(yīng)當(dāng)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鑒于被告人張某甲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重新犯罪,屬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
被告人劉某、張某甲庭審中對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供認(rèn)不諱。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12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劉某找到呂某甲(另案處理),讓其在自己組織的賭局上放“九五”(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的一種方式),呂某甲同意。隨后,被告人劉某組織袁某某、吳某甲、白某某等數(shù)人在松原市某某賓館410號房間以用撲克“填大坑”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在此次賭局中,呂某甲為參賭人員袁某某提供賭資9500元,抽取水子錢(抽紅錢)500元。被告人劉某從中抽頭漁利5000余元。
2013年2月7日至3月1日,被告人劉某再次找到呂某甲,讓其在自己組織的賭局上放“九五”,呂某甲同意。隨后,被告人劉某組織吳某甲、白某某、孫某甲、張某丁等數(shù)人先后在松原市某某會館410號房間以用撲克“填大坑”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3次,在此期間,呂某甲為參賭人員張某甲提供賭資9萬元,抽取水子錢2700元;為孫某甲提供賭資2萬元,抽取水子錢1000元。被告人劉某從中抽頭漁利共15000余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在江南某某會館一共組織了4場賭局,第一場時間是2012年春節(jié)前,我找的袁某某、吳某甲、白某某還有一些是他們帶來的人,我們采用填大坑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我打電話找的呂某甲,他去局子上放九五,這一場抽紅大約五六千元。呂某甲放給袁某某9500元,收回1萬元,其他的我記不清了,因為袁某某就在我這玩了1次,還是他干完工程后,到我這局子上玩的。這次之后他再也沒有玩,所以對他的情況記憶深刻。
2013年2月7號至3月1號之間,我還在這組織過三次賭局。參賭人員有吳某甲、白某某、孫某甲、張某甲,還有他們帶來的一些人,還是填大坑,我每場抽紅五六千元左右,呂某甲還是我打電話來放九五,他放給孫某甲2萬元,我給呂某甲600元錢,400元是孫某甲自己給的,后來錢還了。張某丁借了3次,一共借了有9萬元,我給呂某甲水子錢一共是2700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袁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春節(jié)前我去江南某某賓館劉某放的局子輸沒錢了,呂某甲在局子上放九五,我就從他手里拿了9500元做賭資,后還給他1萬元。我知道他給劉某丙也放九五了,多少我不知道。
(2)證人張某丁的證言證實,2013年2月末3月初的一天晚上,劉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在江南某某賓館410號房間組織賭局,讓我過去。我就帶著5000元去了,當(dāng)時有一伙是推撲克賭博的,一伙是擼大九子的,都是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頂。賭局上呂某甲在那放九五。我在兩個場上都押錢了,后來輸沒了就向呂某甲借了4萬元的九五,呂某甲給我四萬元整,劉某付給呂某甲1200元的水錢。正常我應(yīng)該再給呂某甲800元水錢,因為關(guān)系好就沒要。第二天晚上我又去某某賓館的410號房間,這些賭博的人又都去了,我從呂某甲手里借了2萬元的九五,也是劉某付給他600元錢的水錢,我的400元他沒要。后來我贏錢了就把錢都還上了。隔了兩天我又去某某賓館410房間。還是劉某放的局,我從呂某甲手里拿了三萬元的九五錢。劉某給他900元水錢,我的600元沒要,后來輸了3000元,我就把剩余的錢還給呂某甲了。我參與的賭博是劉某放的,劉某20抽1,估計劉某每場能抽一兩萬,我參與的三場,怎么也得抽紅三萬元吧。參與賭博的有二虎、大輝、小林子、孫三、孫某甲、大富、肖二黑、范某某,共計二三十人。
(3)證人孫某乙(別名孫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三月份左右,劉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在江南某某賓館410房間組織放局,我當(dāng)時沒帶錢,在局上呂某甲那借了兩萬元,當(dāng)時給了他400元的水子錢,局東子劉某給了他600元錢。大約一小時,我把錢輸沒了就走了。這場賭局參與的能有20多人,有張某丙、石某某、大鳳(女)、老尚、孫某丁、肖二黑、張某丁等人。那場賭局劉某抽了能有一兩萬左右吧,具體多少我也不知道,我半路輸沒錢就走了。
(4)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我是某某洗浴會館的總經(jīng)理,2013年2、3月份期間,我們接帶過一個叫劉某的人,我印象中他在410號房間、415號房間住過,是否在其他房間住過我就不清楚了。他來住過多少次我記不清了,基本上每次開的都是全天房,沒有連續(xù)住幾天不走的時候。因為時間太長,經(jīng)我查找沒有找到劉某的住宿登記,他住宿也沒有登記。劉某在賓館住宿時組織人員聚眾賭博,我們賓館不知情。他只交房費,賓館不收取其他費用和抽紅。
(5)證人呂某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春節(jié)前,我沒有在江南某某賓館劉某的賭局上借給小來子(袁某某)9500元做賭資,他也沒有還我1萬元。2012年年初至2013年3、4月份我沒有參與過賭博。2013年3、4月份我沒有去過江南某某也沒有借給海潮錢,4、5月份在江北某某公館劉某的賭局上,海潮確實向我借過九五,但是我當(dāng)時沒有錢,就沒借給他,他罵我,我就用手中的礦泉水瓶扔過去,但是沒有打到,之后我就走了。2013年4月份,我沒有在江南某某賓館鄒瘦子的局上借給劉某甲2萬元錢用于賭博。
經(jīng)審理查明二,2013年3月10日至3月14日左右,被告人劉某在松原市寧江區(qū)某某公館999號房間內(nèi)組織林某某、張某丁、孫某乙、白某某、吳某乙、孟某、張某等人以填大坑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共計3場,每場抽紅獲利5000余元。2003年4月10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劉某先后在該處組織上述人員以填大坑和擼大九子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共計7場,每場抽紅獲利5000余元。十次共計抽紅漁利5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3、4月份,我在江北某某公館住宿和放局都開的是999號房間,不開其他的房間,這期間一共放了十天左右,有時開房后一天就退房,有時開兩三天才退房,加起來大約能有十天左右,我每次去某某公館開的都是999號房間。
我放局當(dāng)時有擼大九子和填大坑的,參與賭博的有張某丙、小林子(林某某)、小林子的表弟、地瓜(回族)、劉某丁、李某乙、張某丁、孫某丁、肖二黑、王某乙、趙某、孫某丁、張五、金子(女)、小譚(女)、艷麗(女)。玩填大坑的有白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范某某、武二黑、王老八、趙三、奚某某、袁某某、吳某甲(吳某乙)、劉某丙(老宇子)、劉某、鄒瘦子、袁某、大張三子(四馬架人)、肖某某。呂某甲天天都在某某公館呆著,只要賓館成賭局,他就在局上放九五。呂某甲借給張某丁每天都借四五萬,我一共放局十天左右,借給四五十萬,呂某甲獲利兩三萬;孫某甲每天4萬左右,一共借款三四十萬,呂某甲獲利2萬元左右;小林子(林某某)每天七八萬左右,共借七八十萬,呂某甲獲利三四萬;肖二黑每天三四萬,一共借三四十萬左右,呂某甲獲利2萬左右;袁某某、肖某某都在局上從呂某甲借過九五,每場也是四五萬,劉某、劉某丙借過,具體多少記不清了。
我在某某公館每場抽紅的錢,去掉費用也就能剩5000左右,連放了10天左右,能獲利5萬元左右。
(2)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證實,我聽吳某乙說過,在賭局上借過呂某甲的錢,后來還了他1萬元。但是什么時間借的,在哪場賭局上借的,我不知道。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2013年3月份,在江北某某公館曾參與過一次劉某組織的賭博,我就玩了一兩把就走了,具體抽紅多少我不知道。
2、證人證言:
(1)證人林某某證言證實,春節(jié)后我去江北某某公館洗澡了,在那聽說劉某在999號房間設(shè)賭,我就進(jìn)去了,身上沒有帶錢。呂某甲同意給我架貨,我輸錢他就同意拿錢給我繼續(xù)賭博,借給我這11萬5千元劉某知道。賭博的那個房間是999號,就是從走廊走到頭右側(cè)的大屋。
(2)證人孫某乙(別名孫某甲)證言證實,四月份左右在某某公館洗浴888號房間,劉某組織的賭局上,我也去賭博了。剛開始呂某甲問我用不用錢,意思是讓我用他放的九五錢,我說不用。結(jié)果玩一會輸沒錢了,我向呂某甲借九五,結(jié)果呂某甲給我罵了,還用礦泉水瓶打我前胸,我沒受傷,打的不重,這局我輸了七八萬。當(dāng)時參與賭博的有石某某、祝某兩口子,二。ㄩ_洗車行的),春雨、地瓜、天龍、肖二黑、張某丁、小林子、劉某20抽1,具體抽多少我也不知道,估計有1萬多元錢。
(3)證人吳某乙(綽號吳某甲)證言證實,2013春節(jié)后的一天我去江北某某公館洗澡,聽說999號房間劉某在放局,我就上去溜達(dá)溜達(dá),玩幾把,當(dāng)時小林子(林某某)在劉某的局上坐莊擼大九子,我押了2把小林子(林某某)就輸沒錢了,二。▍文臣祝┚徒o小林子架貨,那天晚上小林子(林某某)向呂某甲前后借了十萬元左右,具體多少錢我不知道,我玩了大約兩個小時左右,有事就走了。二。▍文臣祝┙o別人架貨都是一萬元錢,放局的人給二小500元,給小林子架貨也是這么收費的,二小借給小林子1萬元,放局的給二小500元。當(dāng)時在場的有我,小林子、肖二黑、孫某甲、李某乙、王某乙、趙某、張武、孫某丁、張某丁、張某丙、還有些人我叫不上名字。
(4)證人孟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的三四月份去過某某公館,進(jìn)包房的時候有二三十人,是劉某組織的局子,參與玩的有姓林的開發(fā)商,還有一個叫張某的是醫(yī)院保衛(wèi)科的,還有一個叫大旭的也參與了,還有一個放九五的叫二小的也在場。二小是專業(yè)放九五的,劉某每場能抽大約四五萬吧。
(5)證人張某證言證實,2013年的三、四月份左右,在某某公館呂某甲那借過“九五”錢,借了4500,說好之后還5000元,后來把錢還了。
(6)證人孫某戊的證言證實,我從2012年11月份左右開始在寧江區(qū)某某公館當(dāng)營運經(jīng)理,負(fù)責(zé)洗浴賓館的所有事物,2013年3、4月份期間,我見過劉某在我們賓館住過,住了幾天我記不清了,當(dāng)時劉某開的是999房間,因為時間太長,經(jīng)我查找沒有找到劉某的住宿登記。劉某來某某公館就開999房間,有時候也開一個四樓的標(biāo)間,888房間。今年一直被其他客人長期包住了,劉某沒有在888住過。劉某在999號房間時組織人員聚眾賭博我們賓館不知情,劉某只交包房費,賓館不收取其他費用和抽紅。
(7)證人呂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2-3月份,在江北某某公館劉某的賭局上,我沒有借給小林子(林某某)錢。2013年3、4月份,在江北某某公館劉某賭局上吳某甲(吳某乙)沒有向我借款9500元錢,也沒有在賭局散時還我1萬元。2013年三四月份,我沒有在江北某某公館的一個賭局上,借給張某4500元錢用于賭博。我沒有在賭局上借給別人錢用于賭博。2012年年初至2013年3、4月份我沒有參與過賭博。
經(jīng)審理查明三,2013年5月14日至16日晚,被告人劉某再次找到呂某甲,讓其在自己組織的賭局上放“九五”,呂某甲同意。隨后,被告人劉某伙同被告人張某甲經(jīng)共同預(yù)謀后,二人共組織張某丁、王某甲、鐵某某、李某甲、欒某某、陳某某、劉某甲、宋某某等三十余人在松原市某某洗浴會館606房間內(nèi)以推撲克的形式進(jìn)行賭博3次。在此期間,呂某甲為被告人劉某提供賭資2萬元。2013年5月16日,公安機(jī)關(guān)將參賭人員全部抓獲。被告人劉某、張某甲從中抽頭漁利共計73000余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劉某供的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5月14日我給張某甲打電話,說讓他找?guī)讉人一起推撲克,當(dāng)時約定去了費用,剩余的我們兩個一人一半,也就是這場局是我們兩個組織的。張某甲同意了。之后我找了一些人,有張某丁、二虎(王某甲)、鐵某某、李某甲、欒某某、陳某某。張某甲也找了一些人,有劉某甲、宋某某、柳家強(qiáng),還有一些人我叫不上名字,也有是在樓下洗浴聽別人說樓上有局就上去了,另外還有一些看熱鬧的。
房間是我開的,在某某洗浴606房間,是我準(zhǔn)備的撲克。我們是按20抽1的提成,就是相當(dāng)于5%的提成。這三天幾乎天天都是這些人,沒什么變動。第一天我和張某甲一共抽紅1萬6千,我們每人分得8千元。第二天一共抽紅2萬多元,我們每人分紅1萬多。第三天公安機(jī)關(guān)從我手收了49100元,里面我一萬元是我的賭本,里面有三萬七、八千是我們當(dāng)天的抽紅,我和張某甲還沒來得及分紅,就被抓了。張某甲除了在某某洗浴會館和我共同組織賭局外,沒有其他的了。
我在某某洗浴賓館開了608、606、609、603、602、還有就是在四五樓開的房間。因為參加賭博的人較多,有30多人,所以就開了有七八個房間。
所有在6樓房間里的人都是和我有關(guān)系的人。5月16號那天上午,我給呂某甲打電話約他到我的局子上放九五,他到了之后在我開的房間里就是為了等著在我的局子里放九五。放九五的意思是要是有人借錢,他給別人9500元,之后我給他300元的水子錢,向他借錢的人再給200元,之后他收回1萬元。我向呂某甲借過錢,是在5月14號賭局開始的時候,我向呂某甲借款2萬元用于賭博,呂某甲知道我是要賭博借給我的錢。我跟他說一會玩,我沒錢,你借我2萬元,他同意了。正常我應(yīng)該給他1千元水子錢,因為局子沒有玩完,他還沒有向我要。這些錢我用于玩了。張某甲知道我向呂某甲借錢的事,因為當(dāng)時我向他借錢的時候挺多人在現(xiàn)場,張某甲也在。這三天呂某甲在某某洗浴賓館是否給其他人提供賭資,我記不清了。我就記得他是給我拿了2萬元。我們被抓獲時從呂某甲處搜出的35萬元是他帶過去等著放九五的錢。
馬某某是在我們被公安查獲后我找的他,我們想讓他幫忙把呂某甲的35萬元要出來,呂某甲承認(rèn)35萬元是用在我們的場子上放九五的。這錢我和張某甲答應(yīng)每人包賠他20萬,其中有5萬元是呂某甲的取保候?qū)彽谋WC金。我們找馬某某的目的是要是錢能要回來,我們就不用包賠呂某甲了。
(2)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5月14日那天,劉某給我打電話,說讓我找?guī)讉人去某某洗浴賓館推撲克,當(dāng)時抽紅錢約定去掉費用我們兩個一人一半,也就是說這場賭局是我們兩個人組織的。我們抽紅是按20抽1的比例提成。劉某找了一些人,有張某甲、二虎、鐵某某,還有一些不知道名字。我找的人有劉某甲、柳某某、劉某戊。一共去賭局上的有30多人,房間是劉某開的,開了多少個房間我不知道。我們一共在某某洗浴組織了三天賭博。
第一天一共抽紅有1萬6千元,我們每人分紅有八千元,第二天抽紅一共是兩萬,我們每人分紅1萬元。第三天還沒等分紅,就被公安機(jī)關(guān)給抓了,每天玩大約四五個小時。
呂某甲曾在賭局上借給劉某2萬元用于賭博,在5月14日賭局開始的時候,呂某甲借給劉某2萬元架貨的錢。我看見呂某甲給劉某拿的。劉某當(dāng)時對呂某甲說:“二小,給我拿2萬玩”之后呂某甲就給劉某拿了2萬元錢。在局子上拿2萬就是為了玩。而且呂某甲一直都是在局子上放九五的。架貨就是指用于賭博的錢。局子結(jié)束后正常劉某應(yīng)該給呂某甲好處,應(yīng)該給1000元水子錢。按照規(guī)定應(yīng)該劉某自己付400元,我們抽紅的給600元,還沒等給就犯事了。我除了這次沒有在其他地方組織賭博過
呂某甲是我在劉某組織的局子上認(rèn)識的,他是在局子上放九五的。這次在某某洗浴,呂某甲是劉某打電話找去在局子上放九五的。我只知道他放給劉某2萬元,我找的這幾個人他還沒有放款。劉某找的人放沒放款我不清楚。他在隔壁房間呆著等放九五呢,就被公安機(jī)關(guān)抓了。呂某甲的具體職業(yè)我不知道。我們賭博的人都認(rèn)識他,知道他是在局子上職業(yè)放九五的。
2013年5月16日,呂某甲拿了35萬元去我們的局子上放九五的錢,當(dāng)天我知道呂某甲拿錢去放九五,但是不知道具體帶了多少錢。是在呂某甲的錢被沒收后我才知道他帶了35萬元去放九五的。當(dāng)時整個6樓都是劉某包的,具體包了多少個房間,我不知道。
我們賭博的事被公安查獲后,馬某某才知道我們賭博的。劉某找的他,我們想讓他幫忙把呂某甲的35萬元要出來,呂某甲承認(rèn)35萬元是用在我們的場子上放九五的。這錢我和劉某答應(yīng)每人包賠他20萬,其中有5萬元是呂某甲的取保候?qū)彽谋WC金。我們找馬某某的目的是:要是錢能要回來,我們就不用給呂某甲包錢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呂某甲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16日晚上6點多鐘,我去江南某某洗浴找一個叫天龍的人,他欠我錢,我前十天借給天龍6000元錢,(后供述借給天龍5000元錢)他結(jié)婚用,天龍不在那,我隔壁房間有人賭博我在別的屋躺著你們警察進(jìn)屋就給我?guī)Щ貋砹恕N疑砩蠋Я?5萬元錢,是我賣地的錢25.8萬元,是我爸賣的地后給我的錢,(后又供述,是我父親呂某乙借給二十三四萬,借給我能有二十多天,是我父親賣地的錢。)前二天我在建行又支了8萬或9萬元。我近期準(zhǔn)備買樓,所以就身上帶錢了。我聽別人說天龍在某某洗浴,大伙說某某洗浴有局子,所以我就來了,帶錢的事我兒子呂某知道。和我在一個房間的人一個叫老郭,那倆個人是和他一起來的,我在房間里嘮嗑,老郭是找劉某要錢。我在門口看到劉某等人在賭博了。劉某在某某公館放局時我沒去過,也沒有給別人拿過錢。
在公安機(jī)關(guān)把我的35萬元扣押之后我沒找過劉某要錢,他和大旭也沒答應(yīng)過包賠過我20萬元。劉某犯賭后沒有給過我4萬元現(xiàn)金。我找過某某洗浴的姓馬的老板要這筆錢,因為我去他那找人,應(yīng)該他負(fù)責(zé)把這筆錢要回來。這場局是劉某和張某丙還有姓馬的老板放的,每天只要成局就給姓馬的老板6000元錢。
(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二虎叫王某甲,藍(lán)鳥叫宋某某。昨天下午(5月16日)二虎給我打電話約我去松原玩,然后我和二虎、宋某某坐的一黑色轎車去的松原,還有個司機(jī)我不認(rèn)識,在一個洗浴賭的,二虎讓我陪他到松原賭博就是讓我?guī)椭湛淳肿,就是看管錢,二虎帶十萬元錢來的,賭局上二虎坐莊。
(3)證人劉某甲證言證實,昨天下午5點多,劉某給我打電話和我說他在某某洗浴606房間放局,6點多開局,讓我過去。昨天的賭局是劉某放的。我們用撲克牌推牌九,撲克是劉某提供的。一個叫二虎的坐莊,一個叫藍(lán)鳥的給他看管,劉某負(fù)責(zé)組織和抽紅。二虎坐莊推10萬元的單子,其他人負(fù)責(zé)押錢,最少押100元,最大不限。劉某抽紅,20抽1.我?guī)Я?6000元錢去參與賭博輸了20000元錢。
(4)證人鐵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5月16日晚上6點多鐘劉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某某洗浴伺侯局子,等完事后給我抽紅。大旭在那是幫劉某照顧局子的,和我差不多,來回經(jīng)管玩的人。如果賭局成了,每次完事后,劉某給我二三百塊錢。
公安機(jī)關(guān)帶回來的三個女的,有個姓楊的,是二虎的老婆。幫二虎照看局子,其余兩個參與賭博的有個姓李的,還有個不知道叫什么,她倆看好了就押一二百塊錢。我們玩的時候,某某洗浴的老板不知道。
(5)證人劉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5月16日晚上7點多鐘朋友李某丙給我打電話讓我給他送點錢,之后我就去了某某洗浴606找李某丙去了,我?guī)Я?8500元錢,他讓我?guī)уX去架貨,借給對方9700元錢,對方到時侯還我10000元錢,還沒有人架貨呢,就被抓了。二虎坐莊,藍(lán)鳥給他看管,張某丁坐砍門,劉某坐天門,劉某甲坐初門。劉某抽紅了,20抽1.抽了四、五萬元。屋里的都押錢了,坐莊能有十多萬元。洗浴店的老板不知道我們玩。
(6)證人李某甲證言證實,2013年5月16日在某某洗浴606號房間參與賭博了。帶了不到四萬,參賭的人只認(rèn)識劉某。
(7)證人柳某某證言證實,5月16日晚上7點30分其到過某某洗浴606房間,知道一個叫劉某組的局,我?guī)Я?100元,沒有參與賭博。
(8)證人欒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5月16日晚8點多鐘到某某洗浴6樓找我的老鄉(xiāng),但是他沒在那,然后我就看到旁邊的屋子有很多人我就過去看熱鬧,然后被你們帶回來了。
(9)證人任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5月16日晚上6點多鐘,陳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某某有個局子過來幫忙乎忙乎,大約8點多鐘我就到了江南某某洗浴,之后我給陳某某打電話問哪個房間,他告訴我606室,我就去了,進(jìn)屋陳某某跟我說,誰要是要煙要火要水的幫著給拿,我就負(fù)責(zé)這個,說局散了給我二百元錢,局還沒散呢警察就來了。賭局是劉某組織的。
(10)證人陳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5月16日晚上聽劉某說在某某洗浴組織賭博,我領(lǐng)著任某某去劉某那幫著端茶倒水伺侯局子,然后答應(yīng)給200元錢,后來被警察帶走了。同時證實二虎、劉某、劉某甲等人賭博情況。
(11)證人肖某某證言證實,5月16日晚上其去了某某洗浴劉某組織的局子上,在那呆了不長時間剛要拿錢去押就被警察抓了。我?guī)Я舜蟾乓磺ё笥。那天我看見二小了,他平時就是跟著劉某的局子走放九五的,他那天在我們玩的屋里呆了一會就到隔壁了,場上有輸沒錢的就去隔壁找他了。
(12)證人張某丁證言證實,其在劉某組織的局子上玩過,也在呂某甲那借過九五。且案發(fā)當(dāng)晚(5月16日)在現(xiàn)場,二小在玩的包房隔壁呆著了,有用錢的就給二小打電話或到隔壁找他。
我在2013年5月16日晚上,在江南某某洗浴劉某和張某甲放局的賭局上,想?yún)⑴c推撲克賭博,還沒等賭呢就被警察抓了。
(13)證人韓某證言證實,一個叫劉某的人5月16日當(dāng)天下午把六樓都包下來了,我們按照正常的價格收費,不問客人開房用途。客人不允許我們隨便進(jìn)入他們的房間,期間服務(wù)生沒進(jìn)去過劉某的房間。我認(rèn)識劉某,犯賭前一段時經(jīng)他經(jīng)常去我們那洗澡開房。也認(rèn)識人呂某甲,大家管他叫二小,他經(jīng)常和劉某犯賭前總在一起,有時候經(jīng)常在六樓的包房呆著,具體干啥不清楚,犯賭之后我才知道二小是在賭場上放高利貸的。
(14)證人馬某某證言證實,我是某某洗浴的法人,我平時只有月底結(jié)賬的時候或是洗浴賓館出現(xiàn)什么困難的時候才去。5月16日晚上劉某犯賭的事情我聽說了。劉某是正常在我那開的房間,把六樓都包下來了。劉某犯賭后,二小因為參與賭博被刑拘了,后我才知道這么個人。二小是跟著劉某的局子走放九五的,我聽劉某和大旭說的。劉某是組織局子的,別人也都知道。事后二小找過我要過他被公安扣押的35萬元。二小和劉某找我商量,二小說劉某和大旭答應(yīng)分別包賠他二十萬,讓我找人幫他要這筆錢,二小也承認(rèn)了這35萬元錢是用來在劉某的場上放九五的。六樓的包房不是劉某的人不能隨便進(jìn)入,除非和劉某有關(guān)系。他們沒有給我們除開房間之外的錢。我們不額外收客人的費用。
(15)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5月16日晚上8點多鐘我跟朋友于某某去某某洗浴找劉某要欠款,等到樓上以后看到劉某他們在賭博,我們就去旁邊的屋子等他,過了能有半個小時左右,你們的人就進(jìn)來了。我們?nèi)サ臅r侯看到呂某甲了,中途他出去過,回來的時候拿幾瓶飲料回來的。我沒參與賭博,我?guī)Я?萬元。洗浴的老板不知道賭博的事。
(16)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我是某某房產(chǎn)售樓處經(jīng)理,我們一共是9個售樓人員,最近半年沒有接待過一個叫呂某甲的客戶。
(17)證人孫某丁的證言證實,我和呂某甲處對象呢,我不知道呂某甲在他父親那借過錢,呂某甲經(jīng)常去賭局,但我不知道他去干啥。呂某甲和我說過兩回買樓的事,說完就拉倒了,也沒見他有實際行動。
(18)證人呂某乙證言證實,呂某甲是我兒子,年前在我那借過30萬元錢,我當(dāng)時賣地賣了15萬元錢,我自己存折上有15萬元。在某某村有十多坰地,賣給一個油田姓張的,我們倆簽了二年合同。剩余的錢是我平時攢的。
3、書證
(1)搜查筆錄及搜查證載明,2013年5月16日21時許寧江一分局治安巡邏大隊對某某洗浴606房間及隔壁房間進(jìn)行搜查發(fā)現(xiàn)該洗浴606房間內(nèi)有聚眾賭博行為,賭博以撲克為賭具,參賭人員進(jìn)行推牌九等行為。賭桌上繳獲賭資251400元人民幣,該房間內(nèi)組織人員劉某、楊某某。參賭人員劉某甲、李某甲、欒某某、鐵某某、劉某乙、任某某、陳某某等人,在劉某處查獲3萬元整賭資,在劉某甲處查獲3萬6千元賭資,李某甲處查獲3萬2千元整賭資。在該洗浴606房間西隔壁房間內(nèi)搜查時發(fā)現(xiàn)呂某甲、于某某、郭某某、王某丁4人在房間內(nèi),在呂某甲床頭查獲米黃色挎包一個,內(nèi)有人民幣35萬元,該包是呂某甲所有。
(2)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載明,寧江一分局治安巡邏大隊巡邏大隊于2013年5月16日,扣押呂某甲百元面值人民幣共計35萬元、劉某甲3萬六千元、李某甲3萬2千元、劉某乙68500元、劉某3萬元及鐵箱子一個、扣押劉某等人共計251400元。(2)案中涉及的被呂某甲毆打的孫二、孫三,經(jīng)工作現(xiàn)沒有找到。
(3)未到案人員情況說明證實,2013年5月16日,在江南某某洗浴606包房內(nèi)將正在聚眾賭博的劉某等人當(dāng)場抓獲,收繳賭資78萬元,其中涉及到其他賭博人員正在抓捕。
(4)現(xiàn)金繳款單、行政處罰收繳罰款通知單證實,寧江一分局于2013年5月30日,罰沒收入王某甲、任某某、陳某某、張某甲251400元,罰沒收入劉某、李某甲、劉某乙、劉某甲166500元。
(5)發(fā)還清單證實,寧江一分局巡邏大隊于2013年7月29日,將百元面值人民幣共計三十五萬元整返還呂某甲。
(6)情況說明證實,2013年5月16日21時許,在江南一洗浴中心將正在聚眾賭博的劉某等人當(dāng)場抓獲。收繳賭資767900元人民幣,其中417900元繳納財政,另有350000系犯罪嫌疑人呂某甲持有,因此款項暫未定性,上繳財政后不能全部返庫,我單位等到該案定性后再處理此款項。
(7)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3年5月16日,寧江一分局工作人員在某某洗浴內(nèi)抓獲聚眾賭博的劉某等人涉嫌賭資約70萬人民幣。劉某甲、李某甲、欒某某參與賭博活動,陳某某、鐵某某、任某某、劉某乙為賭博提供條件。寧江一分局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陳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人民幣一千元;對劉某乙、任某某、鐵某某分別行政拘留10日,罰款五百元;對欒某某、劉某甲、李某甲分別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三千元。
(8)呂某乙銀行卡交易明細(xì)證實,呂某乙的銀行賬戶資金交易情況。
(9)辦案說明證實,2013年5月16日,辦案單位工作人員在寧江區(qū)某某洗浴606包房內(nèi)將正在聚眾賭博的劉某等人抓獲,在帶回分局后,這些人中的一部分乘機(jī)起哄,工作人員在阻攔過程中一部分參賭人員乘機(jī)逃跑,剩余18人,經(jīng)查證任某某等7人參與賭博被行政拘留,劉某等三人涉嫌賭博罪被刑事拘留,其余未參與賭博的人員被放回。由于參賭人員相互不認(rèn)識,故在取證過程中不能相互證實具體參賭情形,逃跑人員經(jīng)我單位多次查找,未能找到。
本案綜合證據(jù)
1、抓獲經(jīng)過載明,2013年5月16日,一分局接到市局指令,江南某某洗浴606房間有人聚眾賭博,我單位趕到現(xiàn)場后將正在賭博的劉某等人當(dāng)場抓獲,收繳賭資78萬元。
2、戶籍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載明,被告人劉某、張某甲的自然身份情況;被告人劉某無前科劣跡;被告人張某甲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3年1月7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4年6月8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收繳筆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松原市行政處罰收繳罰款通知書載明,2013年8月21日,刑警大隊工作人員在林某某處收繳賭資10萬元;于2014年1月10日交到銀行。
5、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拘留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張某甲因吸毒,松原市公安局寧江一分局決定對其行政拘留五日(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22)。
6、辦案說明載明,(1)案中涉及的證人孫某乙、張某丁、祝某、肖某某(肖二黑)、張某丙、石某某、孫某丁經(jīng)工作,未找到以上人員。(3)證人王某、孫某丁、呂某乙的詢問筆錄時間2012年,是工作人員的筆誤,實際應(yīng)為2013年。(4)卷中涉及到的某某賓館應(yīng)為“某某洗浴休閑會館”。(5)案中證人袁某某證實2012年春節(jié)前在江南某某賓館參與賭博,具體時間稱其記不清了。(6)張某甲的前次前科釋放證明,工作人員已通過公安機(jī)關(guān)跨區(qū)域協(xié)作平臺請求白城市公安機(jī)關(guān)協(xié)助辦理,現(xiàn)正在郵寄中。(7)卷中補充卷的呂某甲2008年被取保候?qū)彶牧,?fù)印自寧江一分局和平派出所,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7、辦案說明載明,經(jīng)刑警大隊工作,現(xiàn)有證人劉某、劉某甲、林某某、吳某乙、孫某乙、張某丁、張某、袁某某證實,犯罪嫌疑人呂某甲多次向參賭人員提供資金:其中呂某甲在2013年5月16日某某洗浴賭局上向劉某提供2萬元賭資;在2013年4月17日江北某某公館999號房間賭局上向林某某提供15萬元賭資,向吳某乙提供9500元賭資,向張某提供4500元賭資;在2013年2月8日江南某某賓館410號房間賭局上,向?qū)O某乙提供2萬元賭資,向張某甲提供9萬元賭資;在2013年3、4月份江南某某賓館鄒瘦子放的賭局上,向劉某甲提供2萬元賭資;在2012年春節(jié)前江南某某會館賭局上,向袁某某提供9500元賭資。以上情況屬實,特此說明。
8、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張某甲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1月1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于2003年1月7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與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執(zhí)行,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于2003年6月27日刑滿釋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4年6月8日被寧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3年9月20日至2007年9月19日止;因表現(xiàn)良好減刑一年25天,釋放日期為2006年8月24日。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9年2月17日被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12年1月20日刑滿釋放。
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被告人劉某、張某甲庭審中對上述證據(jù)均未提出異議,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證據(jù)間形成了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被告人劉某、張某甲賭博罪的事實成立,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rèn)。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劉某、張某甲以營利為目的,多次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賭博罪。公訴機(jī)關(guān)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甲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重新犯罪,屬累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張某甲庭審中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屬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均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的親屬積極繳納保證金用以抵頂判處的罰金,對其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劉某、張某甲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jié)合被告人劉某所居住的社區(qū)矯正領(lǐng)導(dǎo)小組辦公室能夠?qū)ζ湄?fù)責(zé)監(jiān)管的實際,對被告人劉某可以宣告緩刑。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2014)第十二次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甲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8月1日始至2014年7月3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涉案賭資及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王彥軍
審 判 員 路 平
人民陪審員 譚鳳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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