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刑初字第125號
——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2014-4-15)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崆刑初字第125號
公訴機關(guān)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回族,出生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涇源縣,中專文化程度,無業(yè)。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秩”:驅(qū)彛?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qū)彙?br>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以崆檢刑訴字(2014)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周希森,劉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2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寧DH8899號紫色海馬牌小轎車,沿本區(qū)廣成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廣成路與柳湖路什字向南50米處,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煌ň齑箨犙策壝窬?dāng)場查獲,后經(jīng)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3.3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质馨傅怯洷恚W∪丝诨拘畔,查獲經(jīng)過及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及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及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單,車輛信息查詢單,證人馬某甲的證言,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rèn)證,本院審查后,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馬某某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又能自愿認(rèn)罪,可依法或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馬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亦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適用緩刑。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禾岢錾显V。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楊文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受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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