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刑初字第136號
——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2014-5-7)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崆刑初字第136號
公訴機關(guān)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苗某某,男,漢族,出生于甘肅省平?jīng)鍪嗅轻紖^(qū),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秩”:驅(qū),同?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qū)彙?br>
2007年4月16日因嫖娼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譀Q定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3000元。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以崆檢刑訴字(2014)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蘭金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4月6日20時許,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駕駛其朋友高小剛的甘L38778號東風牌小型汽車,從本區(qū)世紀花園A區(qū)出發(fā),沿崆峒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平?jīng)鲶w育場門口路段時,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煌ㄑ策壘齑箨爤?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口吹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0.5mg/100ml,后經(jīng)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檢驗:苗某某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含量97.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苗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煌ㄑ策壘齑箨犑馨傅怯洷、公共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保存證件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止残姓幜P決定書,戶籍證明,口吹式酒精測試結(jié)果單,甘L38778號機動車車輛信息查詢單,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涉嫌酒后駕車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抽血照片,查獲經(jīng)過,證人蕭某、劉某、何某某證言,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被告人苗某某在偵、審中的供述筆錄等據(jù)予以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本院審查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苗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苗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庭審中,其又能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紤]被告人苗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代理審判員 孫 慧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冶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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