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231號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2014-4-9)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城刑初字第231號
公訴機關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9日被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蘭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郭慶,蘭州長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城檢刑訴(2014)第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銷售假藥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張靜、王隴、被告人胡某某及辯護人郭慶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7月以來,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蘭州市城關區(qū)雁西路698號性用品店店主鄭某某(另案處理)銷售假冒的北京紫竹藥業(yè)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毓婷(左炔諾孕酮片)、米非司酮片。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在上述地點向鄭某某銷售假藥時被警方抓獲,從胡某某處查獲75盒毓婷(左炔諾孕酮片),并從鄭某某處查獲被告人銷售給鄭某某的73盒毓婷(左炔諾孕酮片)、12盒米非司酮片。經(jīng)鑒定,上述查獲的藥品為假藥。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部分犯罪未遂,社會危害小,能自愿認罪,請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7月以來,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蘭州市城關區(qū)雁西路698號性用品店店主鄭某某(另案處理)銷售假冒的北京紫竹藥業(yè)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毓婷(左炔諾孕酮片)、米非司酮片。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在上述地點向鄭某某銷售假藥時被警方抓獲,從胡某某處查獲75盒毓婷(左炔諾孕酮片),并從鄭某某處查獲被告人銷售給鄭某某的73盒毓婷(左炔諾孕酮片)、12盒米非司酮片。經(jīng)鑒定,上述查獲的藥品為假藥。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立案決定書證實,2013年10月29日,警方對胡某某銷售假藥案立案偵查。
2、鄭某某證實,從2011年開始,在城關區(qū)雁西路698號開性用品店,沒有進行工商登記,經(jīng)營壯陽藥、避孕藥等,店里的毓婷是從老胡處進的貨。其有老胡的電話。
3、張某某證實,和胡某某合租住在一起,胡某某是賣性用品、避孕藥、保健品的,他沒有開店,騎摩托車給人送貨。
4、扣押清單證實,從胡某某處扣押毓婷75盒,從鄭某某處扣押毓婷73盒、米非司酮片12盒;辨認筆錄證實,鄭某某對被告人胡某某進行了辨認確認。
5、北京紫竹藥業(yè)有限公司藥品核查回函及甘肅省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證實查獲的毓婷(左炔諾孕酮片)、米非司酮片為假藥。
6、抓獲經(jīng)過證實,2013年10月28日,蘭州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一胡姓男子長期銷售假避孕藥,于次日在城關區(qū)雁西路698號性用品店內(nèi)抓獲胡某某,并在其攜帶的塑料袋中查獲假毓婷75盒。
7、被告人胡某某在警方如實供述了給鄭某某銷售假藥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無視國法,明知是假藥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部分犯罪未遂,社會危害小,能自愿認罪,請從輕處罰的觀點。經(jīng)查,被告人部分假藥尚未銷售即被查獲,屬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為維護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保護公民健康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罰金從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高天飛
代理審判員 徐劍磊
代理審判員 趙有勛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成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wǎng)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nèi)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wǎng)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nèi)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