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閔行初字第88號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4-4-14)
(2013)閔行初字第88號
原告上海金姿紡織裝飾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華。
委托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騁駿,上海市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閔行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韓朝陽。
委托代理人唐振輝。
委托代理人諸順民,上海市福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上海市閔行區(qū)土地儲備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向陽。
委托代理人嚴平。
委托代理人吳剛,上海合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金姿紡織裝飾織造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閔行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上海市閔行區(qū)土地儲備中心拆遷行政裁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現(xiàn)原告申請撤回起訴,與法不悖,本院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金姿紡織裝飾織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蔡 云
審 判 員 張秋萍
人民陪審員 王志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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