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36號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2014-3-12)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4)穗荔法行初字第36號
原告:羅**。
被告:廣州市荔灣區(qū)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雷**。
委托代理人:何*、楊**,該局工作人員。
原告羅**訴被告廣州市荔灣區(qū)地方稅務局醫(yī)保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以對社保實施細則有誤解,經(jīng)過了解后,認為沒有必要進行訴訟,故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羅**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5元,由原告羅**負擔。
審 判 長 黃海丹
人民陪審員 潘敏杰
人民陪審員 謝慧貞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炳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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