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豐刑初字第259號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2014-3-24)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豐刑初字第259號
公訴機關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家住泉州市豐澤區(qū)。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豐檢刑訴(2014)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加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零時許,被告人陳某某無駕駛資格酒后駕駛豐澤D2317號電動車行駛至泉州市豐澤區(qū)城東街道東輔路與潯江路交叉路口時被公安人員查獲。公安人員將陳某某帶至泉州市公安局烏嶼邊防派出所,同時通知泉州東南醫(yī)院工作人員對陳某某進行抽血檢驗,后將陳帶至泉州東南醫(yī)院醒酒。經(jīng)檢驗,陳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達111.58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80mg/100ml。歸案后,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jīng)鑒定,陳某某所駕駛的電動車屬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黃某某、顏某某的證言、相關的辨認筆錄、照片、泉州東南醫(yī)院急診科酒后看護室交接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泉州東南醫(yī)院協(xié)和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酒精檢驗結果報告、福建君馳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車輛類屬技術檢驗鑒定、鑒定意見通知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陳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又十五天,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陳旭裕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魏麗娜
附本案所適用的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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