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馬刑初字第182號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2013-11-14)
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馬刑初字第182號
公訴機關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進賢縣,漢族,初中文化,原系福州某公司司機,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2年7月25日在深圳市寶安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董是強,福建振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馬檢公刑訴(2013)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馬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林旭、代理檢察員陳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董是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間,被告人吳某某在福州某公司擔任集裝箱拖車司機。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間,吳某某利用其在公司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便利,在閩侯某中石化加油站虛開了7張加油發(fā)票,分別為2000元1張、1500元3張、1000元2張、900元1張,共向公司虛報款項9400元,并將得款占為己有。同時,吳某某將所駕駛的公司車輛開到324國道路段,先后四次將車油箱內的柴油抽出六桶賣給他人,每桶裝30升,價值共計1254元。
2012年7月25日,被告人吳某某在深圳市寶安區(qū)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吳某某已將所侵占的錢款10654元全部退還給福州某公司,并取得了公司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以下證據:1、物證、書證,進賢縣公安局民和鎮(zhèn)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過、羈押情況說明,福州某公司出具的報案材料、計算說明、拖車油耗考核規(guī)定、加油發(fā)票、物流調度里程管理資料、油耗報表、報銷油票后領取錢款單據復印件、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柴油價格確認函,福州某公司應聘登記表,諒解書;2、證人證言,證人齊某某、郭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間相互關聯(lián)、相互印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可予以認定。
庭審中,被告人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吳某某的主觀惡性不深,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犯罪數額較少,犯罪情節(jié)較為輕微;2、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主要證據為被告人供述,部分證據較為薄弱,故量刑時宜從輕處罰;3、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吳某某免予刑事處罰,或判處拘役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價值共計1065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本案部分證據較為薄弱,量刑時宜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不僅有被害單位詳細的報案材料,而且有經被告人吳某某辨認的加油站發(fā)票,價值共計9400元,此外還有被告人吳某某的多次供述,均證實其一共抽了六桶柴油去賣,每桶可以裝30升。根據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柴油價格確認函,證實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期間,0#柴油的掛牌價格為6.97元/升,故六桶柴油的價格應認定為1254元。綜上,被告人吳某某職務侵占數額共計10654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在量刑上,鑒于被告人吳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后已退出全部贓款,并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楠
人民陪審員 吳國興
人民陪審員 紀秀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黎 麗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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