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金法刑初字第512號
——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2013-12-24)
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汕金法刑初字第512號
公訴機關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邕寧區(qū),壯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汕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廣東省汕頭市看守所。
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汕金檢刑訴(2013)第6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家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1日晚,被告人黃某某帶其女兒黃某玉到黃某法住處,與黃某法等人一起吃飯飲酒。當晚23時多,被告人黃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粵DA9761號二輪摩托車載黃某玉返回住處,途經汕頭市金平區(qū)科技園升業(yè)路管委前段,與對向黃某山乘載楊某紅的桂A618Q3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黃某玉受傷送醫(y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黃某山輕傷。經檢驗,被告人黃某某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45mg/100ml;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人黃某某應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經法醫(yī)鑒定,黃某玉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黃某山的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當事人黃某山(另案處理)對本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乘坐人楊某紅、黃某玉免負事故責任。
以上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黃某法、黃某懂、黃某山、楊某紅、張某軍、陳某強、林某淋的證言,有汕頭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單、公安機關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汕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金平大隊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汕公交認字第201308002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汕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汕公(司)鑒(痕)字(2013)331號車輛痕跡檢驗意見書、汕公(司)鑒(化)字(2013)08025號理化檢驗報告、汕公(司)鑒(法尸)字(2013)121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汕公(司)鑒(法活)字(2013)141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汕頭大學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病歷,汕頭市殯儀館火化證明以及被告人黃某某等對案發(fā)現場的照片辨認、辦案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危險駕駛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黃某山的違法行為共同所造成的交通事故,雖被告人黃某某對本事故負次要責任,但已造成一小孩受傷,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后果,本應酌定予以從重處罰,考慮到本事故死亡的小孩系被告人黃某某的女兒,且其本人追悔莫及,已為此深深自責并真誠悔罪,確有悔改表現。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等,依法可予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楊偉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馬寶華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