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刑初字第00012號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2014-1-13)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黔法刑初字第00012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0年出生于重慶市黔江區(qū),土家族,務工。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日變更為取保候審。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黔檢刑訴(2013)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濫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白燕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7月份,被告人吳某某以130元一棵樹的價錢購買了吳某甲位于黔江區(qū)某鎮(zhèn)的300棵馬尾松。之后,被告人吳某某在只辦理一張批準砍伐15株林木的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11年和2013年將購買的300棵馬尾松全部砍伐,其中,被告人吳某某將2011年所砍伐的林木賣給在某鎮(zhèn)開辦木材加廠的華某(另案處理),將2013年砍伐的林木用于修建烤煙房。2013年8月9日,經黔江區(qū)公安局森林警察現(xiàn)場勘查,吳某某砍伐吳某甲位于黔江區(qū)某鎮(zhèn)的馬尾松283棵,活立木蓄積為126.5658立方米,其中超量砍伐109.9104立方米。支持指控的證據(jù)有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書及相關書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某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吳某某以每棵樹130元的價格購買了吳某甲位于重慶市黔江區(qū)某鎮(zhèn)300棵左右的松樹,并以吳某甲的名字辦理了15棵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許可證。過了幾天后,吳某某組織人員合計砍伐了吳某甲位于“巖上”處自留山中的松樹200棵左右,并將其賣給了在某鎮(zhèn)開辦木材加廠的華某。2013年3、4月份左右,吳某某因修建自家的烤煙房需要木材,又組織人員砍伐了吳某甲家位于“巖上”處自留山中剩余的松樹。2013年8月9日,經黔江區(qū)公安局森林警察現(xiàn)場勘查,吳某某砍伐吳某甲位于黔江區(qū)某鎮(zhèn)的馬尾松共計283棵,活立木蓄積為126.5658立方米,其中超量砍伐109.9104立方米。
同時查明,2013年8月5日,吳某某到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局就陳樹生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一案作證時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被移交給黔江區(qū)公安局處理。2013年9月27日,吳某某接到黔江區(qū)公安局偵查人員電話后,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庭審確認的下列證據(jù)在案佐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人吳某甲、華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資料;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濫伐林木蓄積表;林權證;林木采伐許可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重慶市黔江區(qū)森林資源監(jiān)測中心鑒定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森林法的規(guī)定,在辦理了部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超量砍伐林木,立木蓄積達109.9104立方米,數(shù)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濫伐林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吳某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查,吳某某具有悔罪誠意,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叁仟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涉案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王東義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yè)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yè)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fā)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lián)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