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5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27)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3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明。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家儀。
委托代理人沈玉蓉。
上訴人胡明因不予認定特殊工種工作年限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30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胡明,被上訴人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下稱市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沈玉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胡明于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在原上海吳涇化工廠從事同位素放射工作。2013年9月17日,胡明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請,要求將胡明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從事同位素γ射線的工作經歷認定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市社保中心于同日作出流水號為BBXXXXXXXXXXX的《辦理情況回執(zhí)》,不予認定上述工作經歷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胡明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社保中心作出的上述不予認定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具體行政行為。
原審認為,根據《上海市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上海市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市社保中心負有核定本市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職能。本案中,胡明于2013年9月17日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請將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從事同位素γ射線的工作經歷認定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市社保中心依法受理后,于同日作出不予認定胡明上述工作經歷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同位素γ射線的工作是否屬于特殊工種,根據〔78〕勞護字36號《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化學工業(yè)有毒有害作業(yè)提前退休工種的復函》中化工行業(yè)特殊工種的范圍規(guī)定,胡明所從事的同位素γ射線工作并未在內。另上海吳涇化工有限公司經原上海閔行區(qū)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的《單位登錄特殊工種崗位復審表》中,胡明所從事的同位素γ射線工作亦未被列入。市社保中心據此根據滬勞保養(yǎng)發(fā)(2000)29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辦理退休手續(xù)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不予認定胡明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期間從事同位素γ射線的工作經歷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故胡明要求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原審遂判決:駁回胡明的訴訟請求。判決后,胡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胡明上訴稱,上訴人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在原上海吳涇化工廠工作期間,單位即已告知其工作性質屬于有毒有害,且其享受上海市總工會關于有毒有害工作相關療休養(yǎng)假等待遇,故上訴人相應工作年限應認定為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原審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市社保中心辯稱,滬勞保養(yǎng)發(fā)[2000]29號文對本市特殊工種確認進行了清理,該文要求工作單位到相應區(qū)社保中心對特殊工種進行復審登記,原上海市閔行區(qū)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的《單位登錄特殊工種崗位復審表》中未將同位素γ射線列入,故被上訴人所作不予認定特殊工種工作年限決定合法有據。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依法具有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被上訴人受理上訴人要求認定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申請后,依法進行了審查,于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并送達上訴人,行政程序合法!渡虾J袆趧雍蜕鐣U暇株P于本市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辦理退休手續(xù)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特殊工種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確定,或由職工所在單位向行業(y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勞動部門確認。上訴人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從事的工種未被行業(yè)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為特殊工種,其原工作單位雖進行申報但未被勞動部門確認,故被上訴人不予認定上訴人1984年9月至1997年9月的工作經歷為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所作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胡明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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