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39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2-13)
(2014)黃浦行初字第39號
原告奚明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炅,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支隊長。
委托代理人李小緋,男,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劉秀瓊,女,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工作人員。
原告奚明強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所作行政處罰決定,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奚明強以與被告庭外協(xié)調(diào)和解,本案無繼續(xù)訴訟的必要為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經(jīng)審查,原告奚明強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奚明強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奚明強負擔。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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