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黃浦行初字第32號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4-1-29)
(2014)黃浦行初字第32號
原告柳小明。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柳小明訴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服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一案中,原告以行政爭議已解決,本案無繼續(xù)訴訟必要為由,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quán)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F(xiàn)原告申請撤訴,經(jīng)審查,與法不悖,可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柳小明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柳小明負擔。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劉美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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